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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徐雙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4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