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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陳奐中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萬8,37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將本金167萬元,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已到期之利息9萬8,370元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萬8,370元。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