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陳奐中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萬8,370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將本金167萬元,及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1日已到期之
利息9萬8,370元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萬8,37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