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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蔡程豪即程旭水電工程行


            蔡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