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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霓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丑智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陳坤興即順順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27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9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2年起,由原告向被告採購奶粉等貨品,陸續簽立13份商品採購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之內容均相同,僅供貨日期及商品之品項、單價不同。自113年12月起至114年9月間,原告已陸續付款,惟被告各月積欠貨品之情事愈趨嚴重,積欠品項之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374,080元(細目詳如附表),幾經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又被告後出貨雪印強子奶粉6箱(價額:460元×12罐×6箱=33,120元)及資穎奶粉20箱(價額:420元×6罐×20箱=50,400元),共計83,520元,此部分予以扣除,是被告尚欠貨品之金額共2,290,560元(2,374,080元-83,520元)。另依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被告應給付違約金68,717元(2,290,560元×0.03=68,717元)。據上,原告爰依民法第348條、第229條第1項、第259條第2款及系爭契約第13條,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59,277元(2,290,560元+68,71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59,2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商品採購合作契約書(13份)、霓德實業有限公司供應商匯款同意書、LINE對話紀錄、欠貨統整及匯款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38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如一方第一次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除應賠償他方一切損害外,應再給付本契約買賣總價百分之參懲罰性違約金。」。件原告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貨品,然系爭貨品尚有未交付原告,所欠貨品之款項共2,374,080元,再扣除被告出貨雪印強子奶粉6箱(價額:460元×12罐×6箱=33,120元)及資穎奶粉20箱(價額:420元×6罐×20箱=50,400元),共計83,520元(33,120元+50,400元=83,520元),則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開所欠貨品之款項2,290,560元(2,374,080元-83,520元)及依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違約金68,717元(2,290,560元×0.03=68,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系爭契約第13條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59,277元(2,290,560元+68,717元=2,359,2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5年1月16日起(見本院卷第16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編號
 日 期
 (民國)
  貨  品
所欠貨品數量
  所欠貨款金額
  (新臺幣)
1
113年12月
雪印強子
23箱
110,400元
2
114年1月
雪印強子及T3
110箱
528,000元
3
114年3月
諾優能及資穎
121箱
348,480元
4
114年4月
金護及諾優能
177箱
509,760元
5
114年5月
金護及諾優能
60箱
172,800元
6
114年7月
金護及諾優能
60箱
172,800元
7
114年9月
明治及小安素
141箱
531,840元



合計
2,37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