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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新瀚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維瀚  


            豆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被告豆欣玫於民國115年2月22日出境,以致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豆欣玫,故本件就被告豆欣玫部分應重新送達,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