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瀚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維瀚
豆欣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然因
被告豆欣玫於民國115年2月22日出境,以致本院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等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豆欣玫,故本件就被告豆欣玫部分應重新送達,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