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上訴人 張如茵
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陳葳葳
上訴聲明之請求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其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724元。上訴人張如茵、惠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判決
主文第1、2項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為不真正連帶義務,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
上開範圍內之裁判費,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