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童得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114年度補字第3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15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