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蘭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均未繳費補正
等情,此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未繳費)、
答詢表(查無繳費紀錄)等在卷
可參,其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即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