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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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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被      告  盧淑霞  

            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原告等情,此有上開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等各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