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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 代理人  涂嘉蓉  
              顏景苡  

被        告  欣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泉  


被        告  蔡米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欣歐國際有限公司、黃仁泉、蔡米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欣歐國際有限公司、黃仁泉、蔡米棋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欣歐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黃仁泉、蔡米棋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公司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邀同被告黃仁泉、蔡米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並約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動用期間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114年10月8日為止,且每筆借款金額之授信期間屆至時,即應全部清償。(二)被告公司於114年5月至同年8月間簽署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陸續動用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並約定依當時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63(現為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利息,如未依約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公司借得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後,自114年10月4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尚欠本金合計6,000,000元。(三)被告公司依約應清償如附表所示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黃仁泉、蔡米棋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被告公司、黃仁泉、蔡米棋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公司、黃仁泉、蔡米棋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授信期間
(民國)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民國)
違約金
(民國)
1
960,000元
114年5月9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
240,000元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20,000元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144,000元
114年6月4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536,000元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608,000元
自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536,000元
114年8月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384,000元
自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52,000元
自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360,000元
114年8月8日起至115年2月3日止
340,000元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20,000元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