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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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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1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