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被 告 劉育廷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