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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兼
葉信宏
法定代理人 李光斌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信宏戶籍設於臺中市○○區○○區○路00○00號9樓之1,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對其送達,因查無此人退件,有其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公文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147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115年4月17日具狀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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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