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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碧玉  

被      告  林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6,0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72,002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6,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瑋楷公司)邀集被告黃碧玉、林成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700,000元,並簽訂借據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6月30日至112年6月30日止,另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5年6月30日,利率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2%機動計算(目前為1.72%+2.2%=3.92%),若有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瑋楷公司自114年9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催繳均置之不理,原告以被告瑋楷公司存款餘額抵充後,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借據及約定書之約定,及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約定書、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催告書、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5頁、第87至91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瑋楷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既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黃碧玉、林成森為其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當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216,007元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2%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