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正孝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9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433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