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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
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Q367 (真實姓名
住
居所
詳卷)
法定代理人
Q367F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Q367M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
當事人
聲請
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
A003
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
安置
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理由全文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
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
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