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護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受安置人    B55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551M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B551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B551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由法定代理人B551M單獨監護,B551外祖母則為主要照顧者,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9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遭B551M遺棄於臺中市東區某民宅前,經聲請人與B551M聯繫,其表示自身與B551外祖母身心狀況已無法負荷照顧B551壓力,揚言倘若接回受安置人B551,必會傷害其生命安全,B551外祖母亦陳述自身亦無法照顧與維護B551之人身安全。經評估B551M無法提供受安置人B551養育照顧,B551僅為6歲兒童缺乏自保能力,B551M將其遺棄於街頭,恐危及B551之生命安全,且家中缺乏保護因子,故為維護B551最佳利益與提供必要保護,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先後聲請裁定准許緊急、繼續安置B551於適當場所,並通知B551M。現B551M雖有接B551返家生活意願,B551外祖母亦承諾會協助照顧B551,然B551M尚未能配合處遇計畫提出穩定就診身心及就業相關資訊,親職教育課程亦未完成,對B551亦無法提出符合其身心特質的妥適照顧計畫,親子關係修復與照顧能力亦待後續處遇觀察,評估受安置人仍有延長安置之需,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其安全及利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B551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資料、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表達意願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4號民事裁定等文件為證,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受安置人遭B551M遺棄,且B551M明白表示其與B551外祖母無法承受照顧B551壓力,若接回受安置人B551,將傷害其生命安全,亦無合適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安全照顧,受安置人經延長安置後,B551M雖有接其回返家生活之意願,B551外祖母亦承諾會協助照顧B551,然B551M尚未能配合處遇計畫提出穩定就診身心及就業相關資訊,親職教育課程亦未完成,對B551亦無法提出符合其身心特質的妥適照顧計畫,親子關係修復與照顧能力亦待後續處遇觀察,評估受安置人仍有延長安置之需要,是為妥適照顧其之安全及最佳利益,應延長安置受安置人B551,妥予保護及照顧。是以,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上開延長安置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需附繕本),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