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受安置人 L871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一、准將受安置人A001自民國(下同)115年6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001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L87IM為受安置人之母親,受安置人與A001M同住,由A001M主要負擔照顧之責。A001M於111年2月18日當日早上因受安置人未收拾束西,對受安置人有掌摑臉部與責打及後續欲拿刀威嚇情形,另當日下午因受安置人未就學,對其有掐脖子情事;於111年2月23日A001M因不滿受安置人未洗餐具,親子衝突過程有撞牆、持刀欲自傷、威嚇受安置人等情形,本案於111年2月24日由社工先行與L87IM簽訂兒保安全計劃,然因安全計劃未能如實達成,評估受安置人仍有兒保風險,故聲請人於111年3月9日上午9時依法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處所,並獲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至今。原定期安排受安置人與A001M親子會面,維繫及修復親子關係,因受安置人遭到L87IM之男友性猥褻乙事,讓L87IM與受安置人身心狀況受到影響。受安置人於115年1月5日由聲請人轉介社會住宅租屋居住並媒合工作,聲請人已提供受安置人自立生活追蹤輔導,且配合聲請人持續追蹤工作情形及培養自立生活能力。受安置人工作狀態尚未穩定,自立生活能力仍有待提升,又因性猥褻事件現階段親子關係尚待修復,暫無其他可替代照顧資源或安全維護者,為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全戶戶籍資料、本院115年度護字第117號裁定可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家庭現況暫不宜讓受安置人返家;復酌以受安置人亦同意安置,有其表達意願書可佐,為提供受安置人較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再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妥予保護。從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