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林鑫禧即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4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裁定聲請
駁回確定。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俊杰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