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即被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原告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2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