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八方居家設計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繹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0萬8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八方居家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八方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3日邀同被告張華玲、陳繹全(下稱張華玲、陳繹全)為連帶
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及
損害賠償、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
嗣八方公司於109年9月2日、109年9月4日、109年9月28日、110年7月23日、111年6月16日、111年10月28日、113年4月24日及113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15筆,分別為10萬元、54萬元、50萬元、600萬元、48萬4000元、10萬元、20萬元、10萬元、90萬元、216萬元、200萬元、193萬6000元、90萬元、80萬元及90萬元,
各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利率、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
詎八方公司自114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或第6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八方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100萬8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張華玲、陳繹全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00萬8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一)原告
上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借據(含借款申請書)、約定書、催告函暨回執等(見本院卷第5-48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參照)。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三)本件八方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款項,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1100萬8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張華玲、陳繹全
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00萬8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
| | | | |
| | | |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