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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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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樓宥成  
被      告  宇豐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郁峰  
被      告  李易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098萬39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易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宇豐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宇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8日邀同被告戴郁峰、李易純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及損害賠償、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宇豐公司於110年9月29日起向原告借貸12筆借款,共1864萬元,各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宇豐公司自114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宇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098萬39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戴郁峰、李易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
 ㈠宇豐公司、戴郁峰: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目前無法還款等語。
 ㈡李易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催告函暨回執(見本院卷第15-85頁)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146頁)宇豐公司、戴郁峰對原告主張之金額並不爭執,僅表示目前無力清償而李易純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00,000元
110年9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200,000元
114年3月30日
2.2
114年5月1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0,000元
110年9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66,672元
114年3月30日
2.2
114年5月1日
3
400,000元
110年9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266,672元
114年3月30日
2.2
114年5月1日
4
2,700,000元
110年9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1,800,000元
114年3月30日
2.2
114年5月1日
5
900,000元
110年9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600,000元
114年3月30日
2.2
114年5月1日
6
1,600,000元
110年9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1,066,672元
114年3月30日
2.2
114年5月1日
7
324,000元
112年2月4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211,732元
114年4月12日
2.72
114年5月13日
8
1,322,000元
112年2月4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863,901元
114年4月12日
2.72
114年5月13日
9
882,000元
112年2月4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321,146元
114年4月12日
2.72
114年5月13日
10
1,296,000元
112年2月4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846,914元
114年4月12日
2.72
114年5月13日
11
5,288,000元
112年2月4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3,455,601元
114年4月12日
2.72
114年5月13日
12
3,528,000元
112年2月4日起至116年2月4日止
1,284,590元
114年4月12日
2.72
114年5月13日
合計
18,640,000元

10,98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