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宇豐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李易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1098萬39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李易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宇豐環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宇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8日邀同被告戴郁峰、李易純為連帶
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等及
損害賠償、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
嗣宇豐公司於110年9月29日起向原告借貸12筆借款,共1864萬元,各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
詎宇豐公司自114年3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宇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
1098萬39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戴郁峰、李易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㈠宇豐公司、戴郁峰:對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目前無法還款等語。
㈡李易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催告函暨回執(見本院卷第15-85頁)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146頁);宇豐公司、戴郁峰對原告主張之金額並不爭執,僅表示目前無力清償,而李易純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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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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