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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竣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閔  

被      告  王堃仁  

            王崇安  

            王金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自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5萬44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原告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按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49 頁),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