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竣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王堃仁
王崇安
王金鈎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自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5萬44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按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47、49 頁),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