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反訴  原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反訴  原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6,980元。
  理  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2,090,428元(計算式:61,593,716+496,712=62,090,428),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090,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