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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代償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被      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宥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58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6,36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