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信如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93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