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邦杰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0萬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3,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