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被 告 李芳俊
黎苑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6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則予
駁回。
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雷鈞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