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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雄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震宇  
被      告  鉅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8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1,52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