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金字第132號
原 告 施嫻蘭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
惟其
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是其訴
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