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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132號
原      告  施嫻蘭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今仍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是其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