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金字第306號
原 告 彭彩芸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臺幣16,444元未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