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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308號
原      告  黃興怡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92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5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