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金字第308號
原 告 黃興怡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92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定已於115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
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