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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330號
原      告  劉映均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0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5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