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金字第330號
原 告 劉映均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
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0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5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