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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374號
原      告  盧桂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安(陳光)、王之婷、陳建安(督導)、陳美雲、陳怡彤、陳品叡、陳界羽、陳明孜、張宥騰、張玉美、黃文正、王盈涵、林世雄、龔義三、林志賢、王子豪、鄧福財、林素雲、高國順、林惠珍、楊愛芳、羅月瓊、王玥尊、黃茉琍、陳瑾瑩、范晴方、蔣永駐、吳秋嬌、陳麗娥、藍鳳琇、曾雅惠、陳意婷、彭珮誼、張海莉、陳碧英、許文薇、江春子、陳虹貌、施惠娜、周曼芝、李致緯、吳梓綾、林鈺、黃淳維、許雅秋、朱哲玉、張麗璇、傅郁庭、郭秀貴、陳天愛、林方晴、殷小萍、葉玉珍、陳彩霞、賴麗珍、李沛存、陳春霖、黃靜淳、楊純菁、吳宜芳、曾亭瑜、劉慧瑜、吳妍儀、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充下列事證,特此闡明:
(一)依刑事判決所示,原告似亦為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推銷詐欺性投資金融商品之業務員,請表明原告自身加入本件6筆投資之原因,其中究因受到何人、施用何等詐術,以致對於何事陷於錯誤?對於自身所推銷及加入之投資涉嫌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等,有無預見、知悉,並容任其發生?
(二)哪些被告哪些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若與原告之損害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者,對其起訴即顯無理由。
(三)哪些被告哪些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何條項規定,而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若與原告之損害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者,對其起訴即顯無理由。
(四)原告依銀行法第29條第2項所為請求,應係以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債務為前提,始得命締約時之公司負責人連帶清償。則依契約關係,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已屆清償期之契約債務明細,以及原告是否要依契約關係請求?須具體表明。
(五)原告受詐欺所為加入本件投資之意思表示,是否已於何時合法撤銷之?
(六)提出一切足資證明原告主張事實之相關佐證,並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