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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45號 原 告 林美洲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4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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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