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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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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協弘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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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10月20日
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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