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李宏晉
李清欽
李顏銀鎗
88年6月28日
90年1月5日
5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