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雅思恬團體服飾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業已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遺失,於115年2月6日向附表所示之付款人辦理掛失,及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5年2月13日以115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5年3月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堪信為實。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