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不慎遺失,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報案,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同年12月12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
堪信為實。又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