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晟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系爭支票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遺失,於114年12月22日向如附表所示之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4年12月29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5年1月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瑋
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
115年1月15日
21萬3,759元
KE265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