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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洪振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5  3

1
1000

002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6  5

1
1000

003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7  7

1
1000

004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8  9

1
1000

005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7619  0

1
1000

006
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15599  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