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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2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不慎遺失,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報案,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同年3月1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信為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許百源
許作子
92年12月9日
93年4月9日
15萬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