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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和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千亞五金有限公司
楊永輝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松竹分社
114年7月10日
45萬3,180元
LU5907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