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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謝萬華即萬鑫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大閎營造有限公司
鄭宇恆
三信商業銀行
大雅分行
114年7月15日

14萬4,000元

FA0110483

002
八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鄭文傑
三信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4年7月15日
  4,000元
HA013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