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邱義城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3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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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NF-0000021 至 89-NF-000002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