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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6 年度簡上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娟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參佰壹拾陸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伍佰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 伍佰零壹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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