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娟娟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參佰壹拾陸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
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伍佰元伍角,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
伍佰零壹元伍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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