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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促字第 71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促字第717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宫文萍  


債  務  人  品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永豊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89年2月25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郭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