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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 年度保險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劉北元 律師         乙○○   送達代收人 曾耀聰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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