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
庭行
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王 銘
~B法 官 陳毓秀
~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