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子○○
原 告 癸○○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原 告 甲○○
原 告 己○○
訴訟
代理人 陳銘壎
律師
楊銷樺 律師
被 告 育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四段七五0之七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